十一、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用之檔案,不得攜出檔案應用閱覽處所,如有 必要離開檔案應用閱覽處所,應將檔案交還本署業務承辦單位保管 。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,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 畢者,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於「檔案應用簽收單」(附件六)註記 應用情形後,先辦理還卷,另日再行調閱。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本署人員,經本署人員點收無訛 後,於「檔案應用簽收單」註記還卷,一聯交付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,一聯由業務承辦單位存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