八、申請人至本分署應用檔案時,應出示審核通知書(附件三)及備有本 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,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,始得進入本分署指 定之檔案應用處所。 業務承辦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,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 。 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時,應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