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累進處遇教化、操行成績分數之起分及進分標準,詳如附件一至三。 犯罪行為終了或結果發生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前者,簡稱舊 法;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期間者,簡稱 新法;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(含)之後者,簡稱新新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