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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2
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
因歷次法律修訂,致累進處遇適用有所不同,故依犯罪行為終了或結果發生時間,區
分舊法、新法及新新法之適用。累進處遇起分及進分標準如附件一至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