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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2
二、累進處遇教化、操行成績分數之起分及進分標準,詳如附件一至三。
    犯罪行為終了或結果發生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前者,簡稱舊
    法;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期間者,簡稱
    新法;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(含)之後者,簡稱新新法。
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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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累進處遇教化、操行成績分數之起分及進分標準,詳如附件一至三。
    犯罪行為終了或結果發生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前者,簡稱舊
    法;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期間者,簡稱
    新法;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(含)之後者,簡稱新新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