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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
8
八、非本署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,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,並辦理登記
    ;申請應用檔案者,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,由本署指定人員陪同應用
    。
    本署人員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,應請其於確認數量無訛後於「檔案
    應用簽收單」(附件三)簽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