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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
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
一、訂定申請人至本署應用檔卷應攜帶之文件。
二、請申請人於收到申請應用之檔案並確認無誤後,於附件三之「檔案應用簽收單」
    簽名,以避免檔卷發生缺漏頁或遺失情事,並明確責任歸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