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、留校續讀學生(以下簡稱留校生)之生活照顧與管理:
(一)留校生之課業輔導除有特殊情形外,由原班級導師、輔導老師協助
之。
(二)留校生之身分為一般寄讀學生,有關其累進處遇、呼號等措施,於
刑期屆滿日起不適用。惟其自留校之始日之生活管理與照顧,必須
符合憲法第 8 條對於人身自由之保障,另對其身體、衣物、接見
、書信及住處之檢查亦均應符合比例原則。
(三)留校生之衣、食、住(配房、接見及書信)、行(外出)及就醫等
依下列規定辦理:
1.衣:
應著本校之季節制服,髮型:以衛生、整齊為原則;離開舍房均
應著白色布鞋。
2.食:
(1)留校生原先之保管金,於刑期屆滿當日領回後,應交由班級教
導員(或班導師)保管,不得私自持有。原先由保管組保管之
物品於領回後,視物品內容得自行保管或交由班級教導員(或
班導師)保管。
(2)留校生之早、中、晚餐(含例假日)應配合本校職員向高雄第
二監獄或其他廠商購買,其費用由教導員(或導師)代保管之
金額支付。向合作社購買之日常用品,亦同。
(3)留校生代保管之金錢如不足以支應留校期間之餐費或就醫費用
等必要支出,且法定代理人亦無法支援時,得由「社團法人明
陽中學學生清寒救助協會」依相關章程規定核撥支付。
3.住(配房、接見、書信及相關之安檢事項):
(1)留校生應與其他在校生分別配房,若有調房之事由時,得依調
房相關規定辦理。
(2)留校生舍房作息,同本校學生之作息規定。
(3)安全檢查:本校基於戒護安全與紀律,得不定時檢查留校生之
舍房(含目視所及之物品檢查)、教室及其他地點,惟不得逾
必要之程度且應符合比例原則。
(4)人身檢查:留校生出入至善樓、舍房時均應配合接受檢查其衣
物(含觸摸身體),如有攜帶物品,應主動將所攜帶之物品打
開受檢。本校職員於執行本項檢查程序時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
且應符合比例原則。
(5)接見:每日得予接見一次,如有朋友接見須事先經其家人或監
護人同意,並由家人陪同接見。有關接見時間、地點及寄入物
品、飲食均比照本校現行規定辦理。
(6)遠距視訊:比照本校現行規定辦理。
(7)書信:發信對象為親屬、朋友且以每日一封為限。有關書信檢
查等措施比照本校現行規定辦理。
(8)包裹及現金:寄入之包裹以課業所需之書籍及合作社無販售之
物品為限,寄入包裹之檢查比照本校現行相關規定辦理,如寄
入之物品不符本校規定或有妨害紀律時,應由留校生自費退回
寄件者。寄入之現金應交由班級教導員(或導師)保管。
(9)電話:非有急迫情形,不得任意使用電話對外連絡。有關使用
電話、通話時間等比照本校現行規定辦理。
4.行(外出):
(1)留校生於留校期間,非有特殊事故不得外出。
(2)留校生於留校期間,如有監獄行刑法第 26 條(天災於學校
不能防避)、及同法 26 條之 1(親屬有發生死亡、重病或發
生重大事故之情形時),得申請離校 24 小時(居住地為高雄
市以外者,得衡情酌予在途時間),其離校所需之交通費用自
理。
(3)必要時,得由導師通知法定代理人來校陪同返家。
5.就醫(外醫、住院):
(1)留校生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3
目之被保險人,故其保險費用須自費負擔,若留校生之法定代
理人於其刑期屆滿日已完成接續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事宜時,得
依『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辦法』及『
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醫療服務計畫』
之規定,於本校就醫。
(2)留校生罹病情況依本校醫護人員建議或一般常識觀察,有外醫
診治之必要時,得由本校支援救護車(或代叫計程車)並指派
人員陪同就醫。如外醫情形發生於非上班日、夜間或下班時段
,得由本校代叫計程車並由值班教導員指派人員陪同就醫。上
述代叫之計程車交通費及外醫診療費均由留校生自理。
(3)留校生外醫診治如經醫師指示必須住院治療時,陪同人員應協
助其辦理住院手續並立即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前往照顧。
(4)有關外醫就診、住院之醫療及交通費用,得由留校生所屬教導
員(導師)代保管之金錢支付或通知法定代理人支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