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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明陽中學學生申請留校完成高中學歷應行注意事項 3
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
一、留校生之課業輔導。
二、留校生之身分為一般寄讀學生,其生活管理必須符合憲法第八條對於人身自由之
    保障及符合比例原則。
三、有關留校生衣著、飲食、金錢、配房、接見、書信、外出、就醫及安檢之規定與
    處置方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