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獄行刑法 (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) 非現行 |
第 26 條 | 天災、事變在監內無法防避時,得將受刑人護送於相當處所;不及護送時
,得暫行釋放。
前項暫行釋放之受刑人,由離監時起限四十八小時內,至該監或警察機關
報到。其按時報到者,在外時間予以計算刑期;逾期不報到者,以脫逃論
罪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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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6-1 條 | 受刑人之祖父母、父母、配偶之父母、配偶、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,得
准在監獄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,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;其在外期間
,予以計算刑期。
受刑人因重大事故,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,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,準用前
項之規定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