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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
公發布日:民國 104 年 07 月 14 日
第 10 條
補助對象為地方自治團體者,屬政府依法令應編列經費或已編列經費之項
目,均不予支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