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10 條
補助對象為地方自治團體者,屬政府依法令應編列經費或已編列經費之項
目,均不予支付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