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予申誡: 一、於工作時間在外逗留或擅離職務崗位。 二、於工作場所飲酒、賭博或嚼食檳榔。 三、於工作場所與他人打架爭吵。 四、於工作場所對他人謾罵、污辱或威脅。 五、經常工作怠惰、遲到早退,不聽勸導。 六、執行工作不力或逃避推諉工作責任。 七、損毀或遺失公務,情節輕微。 八、其他有怠忽職責或違反服務規定,情節輕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