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03 05:35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及嘉義少年觀護所工友管理要點
公發布日: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
第 26 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予申誡:
一、於工作時間在外逗留或擅離職務崗位。
二、於工作場所飲酒、賭博或嚼食檳榔。
三、於工作場所與他人打架爭吵。
四、於工作場所對他人謾罵、污辱或威脅。
五、經常工作怠惰、遲到早退,不聽勸導。
六、執行工作不力或逃避推諉工作責任。
七、損毀或遺失公務,情節輕微。
八、其他有怠忽職責或違反服務規定,情節輕微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