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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及嘉義少年觀護所工友管理要點 第 26 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予申誡:
一、於工作時間在外逗留或擅離職務崗位。
二、於工作場所飲酒、賭博或嚼食檳榔。
三、於工作場所與他人打架爭吵。
四、於工作場所對他人謾罵、污辱或威脅。
五、經常工作怠惰、遲到早退,不聽勸導。
六、執行工作不力或逃避推諉工作責任。
七、損毀或遺失公務,情節輕微。
八、其他有怠忽職責或違反服務規定,情節輕微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