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、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,經通知補正者,申請人應於 7 日內
補正;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,逕行駁回之。
申請案件之受理,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,由其所屬之業務單位審核
並提供審核意見,擬妥審核通知書後,簽請本監權責長官核示。
申請案件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15 日內決定;必要時,得予
延長。但延長時間不得逾 15 日,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。
前項書面通知,除駁回申請者外,應載明下列事項:
(一)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。
(二)檔案應用方式、時間及處所。
(三)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。
(四)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。
第 3 項情形,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15 日,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