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2 03:44
現在位置:
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
法條內容
友善列印
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
修正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
8
八、遺失物係易於腐壞或不易保存之物品,經二十四小時無人認領,致該 物有變質、腐壞之虞,而無從拍(變)賣或不具市場價值者,得由政 風室拍照存檔後,逕行拋棄處理。
司法解釋
0
判例
0
法律問題
0
行政函釋
0
相關法條
0
歷史法條
2
立法理由
2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