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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2.05 03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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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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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臺灣高等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
修正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
3
三、人民陳情案件,得以電子郵件、傳真、書信或言詞為之,並應載明或 敘明陳情人姓名、地址、電話及具體陳情事由。
司法解釋
0
判例
0
法律問題
0
行政函釋
0
相關法條
0
歷史法條
1
立法理由
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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