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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4.02.24 02: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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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辦理勞務承攬審核原則
修正日期:民國 105 年 09 月 0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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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勞務承攬之委外工作內容,由各機關依拓展作業業務之實際需求,在
    作業業務範圍內自行訂定,應確實遵守下列各項原則:
(一)不得從事金錢收受出納。
(二)不得直接與收容人單獨接觸。
(三)不得涉及公權力之行使。
  • 憲法法庭判決0
  • 司法解釋0
  • 判例0
  • 法律問題0
  • 行政函釋0
  • 相關法條0
  • 歷史法條1
  • 立法理由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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