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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辦理勞務承攬審核原則 4
四、勞務承攬之委外工作內容,由各機關依拓展作業業務之實際需求,在
    作業業務範圍內自行訂定,應確實遵守下列各項原則:
(一)不得從事金錢收受出納。
(二)不得直接與收容人單獨接觸。
(三)不得涉及公權力之行使。
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訂定
4
四、勞務承攬之委外工作內容,由各機關依拓展作業業務之實際需求,在
    作業業務範圍內自行訂定,應確實遵守下列各項原則:
(一)不得從事金錢收受出納。
(二)不得直接與收容人單獨接觸。
(三)不得涉及公權力之行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