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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法規名稱:
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辦理勞務承攬審核原則 4
民國 105 年 09 月 05 日
本點未修正。
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
說明勞務承攬之工作內容範圍及應遵守之原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