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各機關辦理勞務承攬採購時,除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外,應 衡酌自有資金狀況並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之原則,檢附「○○年度運 用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辦理勞務承攬計畫書」及「○○年度運用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辦理勞務承攬自評表」(詳附件一、附件二 )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後,提報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管理會審 議通過,循預算程序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