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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辦理勞務承攬審核原則 2
二、各機關辦理勞務承攬採購時,除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外,應
    衡酌自有資金狀況並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之原則,檢附「○○年度運
    用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辦理勞務承攬計畫書」及「○○年度運用
   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辦理勞務承攬自評表」(詳附件一、附件二
    )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後,提報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管理會審
    議通過,循預算程序辦理。
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訂定
2
二、各機關辦理勞務承攬採購時,除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外,應
    衡酌自有資金狀況並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之原則,檢附「○○年度運
    用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辦理勞務承攬計畫書」及「○○年度運用
   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辦理勞務承攬審核表」(詳附件一、附件二
    )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後,提報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管理會審
    議通過,循預算程序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