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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辦理勞務承攬審核原則 2
民國 105 年 09 月 05 日
各機關辦理勞務承攬時,應先自行評估基金運作情況,將自評結果陳報矯正署審核,
以提報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管理會審議。故將「○○年度運用法務部矯正機關作
業基金辦理勞務承攬審核表」修正為「○○年度運用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辦理勞
務承攬自評表」,以符實際。
《附件一修正說明》
本附件未修正。
《附件二修正說明》
配合本審核原則第二點及第三點修正,本附件標題修正為「○○年度運用法務部矯正
機關作業基金辦理勞務承攬自評表」,並刪除收容人飲食補助費、收容人與員工獎勵
金、辦理技能訓練費用、前年度作業收入決算及去年度作業收入決算等欄位。
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
各機關以自有基金辦理勞務承攬採購時,所應附文件及程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