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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
11
十一、申請人應用之檔案,不得攜出應用處所,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
      ,應將檔案交由本署指定之人員保管。
      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,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,本署人
      員應於「檔案應用簽收單」(附件三)註記應用情形後,先辦理還
      卷,另日再行調閱。
      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本署人員,經本署人員點收無訛後,於「檔
      案應用簽收單」(附件三)註記還卷,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,一聯
      交檔案管理單位存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