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| 一、參考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二十一章「應用」之相關規定,修訂申請人檔案應
用完畢或離開應用閱覽處所之檔案歸還期程與程序規定。
二、增訂第二項,申請人如無法於當日應用完畢,應先辦理還卷,另日再行調閱。現
行規定未就此部分予以規範,爰增訂於本項,以資周延。
三、增訂第三項,申請人閱畢檔案歸還本署人員時,本署人員點收無訛後應於「檔案
應用簽收單」上註記,並分別交付申請人與檔案管理單位存查,以明責任。
附件三修正說明:
新增附件三「檔案應用簽收單」例稿,以避免檔卷於檔案應用申請人申請應用或還卷
時有缺漏頁或遺失情事,並明確責任歸屬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