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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施用戒具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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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戒具應由各矯正機關自行指定處所存放,指派專人負責控管數量、領
    用及歸還情形,並設簿登記。
    各矯正機關應將每月施用戒具情形於次月五日前以獄政系統上傳。
    各矯正機關如須增購戒具,應將規劃購買之戒具樣式、規格及數量陳
    報監督機關核定後,始可購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