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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施用戒具要點 8
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
1.點次變更。
2.考量現行規定第九點第一項「集中」一詞,易造成僅限於單一處所存放之誤解,另
  為達強化管理成效,爰酌予修正第一項文字,以符實際。
3.為提升行政效能、落實節能減紙政策,每月施用戒具情形現已改以獄政系統上傳,
  爰修正第二項。
4.第三項未修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