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4.01.31 02:56
現在位置:
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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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
修正日期:
民國 111 年 01 月 06 日
3
三、延聘之志工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: (一)年滿十八歲以上。 (二)身心健康。 (三)品行端正。 (四)學識豐富。 (五)對教化服務工作富有熱忱。
憲法法庭判決
0
司法解釋
0
判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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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問題
0
行政函釋
0
相關法條
0
歷史法條
1
立法理由
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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