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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14 年 07 月 29 日
施行狀態:

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114.09.01

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修正第 1、2、4  點條文,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一
日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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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本會置委員十至十九人,由下列人員遴聘(派)任之:
(一)誠正中學代表一人至二人。
(二)明陽中學代表一人至二人。
(三)敦品中學代表一人至二人。
(四)勵志中學代表一人至二人。
(五)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四人至八人。
(六)全國教師會推薦代表一人。
(七)本部代表一人至二人。
    前項委員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,矯正學校
    代表應至少有一名教師。
   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。
   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,期滿得續聘(派)任之。委員因故出缺時,繼任
    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