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114.09.01
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修正第 1、2、4 點條文,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一 日生效。
二、本會置委員十至十九人,由下列人員遴聘(派)任之: (一)誠正中學代表一人至二人。 (二)明陽中學代表一人至二人。 (三)敦品中學代表一人至二人。 (四)勵志中學代表一人至二人。 (五)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四人至八人。 (六)全國教師會推薦代表一人。 (七)本部代表一人至二人。 前項委員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,矯正學校 代表應至少有一名教師。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。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,期滿得續聘(派)任之。委員因故出缺時,繼任 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