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國 114 年 07 月 29 日 | 為調整遴聘委員身分以符實需,爰酌調本會委員總組成人數,修正款次如下:
一、為使委員會組成確保其專業性、公正性、客觀性及社會參與,並考量實際遴聘之
彈性需求,爰合併原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八款規定為第五款。
二、基於少年法院(庭)為審判單位,又少年法院(庭)之成員與少年矯正學校常有
事務往來,基於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,公務員不得兼任對其任本職性質有
妨礙或利益衝突之業務,爰刪除原第一項第七款之委員代表。
三、第一項第九款款次變更為第七款,並酌作文字修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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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| 一、調整本會委員人數以十七人為下限。
二、增列第三款敦品中學、第四款勵志中學等兩校代表及其人數。
三、配合增列第三、四款,調整其他款各類代表人數,
四、本會委員已依教師法規定完成改聘,爰刪除第五項。
五、其餘未修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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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 | 一、第一項配合教師法第四十三條規定,調整教育學者委員為學者專家委員,及地區
教師組織代表應由全國教師會推薦。
二、新增第五項本會委員完成改聘期限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