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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
第 7 條
經法院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、第二項規定裁定施以強制治療之加害人
,於徒刑執行期滿或接獲法院裁定後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逕移
強制治療處所接續治療。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為執行前項之強制治療裁定,必要時得請求警
察機關、矯正機關協助將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護送至強制治療處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