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第 7 條
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
一、條次變更。
二、本法於本次修正,對於矯正機關及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送請檢察官聲請,
    經法院裁定施以強制治療者,為無縫銜接執行強制治療,增訂本法第三十七條第
    三項規定,於加害人服刑期滿或接獲法院裁定後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
    逕予移送至強制治療處所,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協助移送。爰依本法第三十七
    條第三項規定,修正第一項文字。
三、配合第一項文字修正,酌作第二項文字修正,並刪除第二項有關「軍事監獄」等
    文字,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