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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
第 16 條
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經法院裁定停止治療者,強制治療處所應於接到執行之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通知書時,儘速為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辦理出所
。
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經執行強制治療完畢者,強制治療處所應於執行完畢之
當日午前為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辦理出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