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經法院裁定停止治療者,強制治療處所應於接到執行之 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通知書時,儘速為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辦理出所 。 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經執行強制治療完畢者,強制治療處所應於執行完畢之 當日午前為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辦理出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