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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第 16 條
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
一、條次變更。
二、刪除第一項有關「軍事法院」等字,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三,並酌作文字修正。
三、強制治療為高度拘束人身自由之處分,為保障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權益,爰增訂
    第二項規定強制治療執行完畢時,強制治療處所應於執行完畢之當日午前為強制
    治療受處分人辦理出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