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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
第 3 條
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每屆法官評鑑委員任期屆滿前,將符合前條
資格之檢察官名冊,列冊函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
代表票選事宜。
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檢察官代表,應由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全體檢察官
以秘密、無記名及單記直接選舉之方式票選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