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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 3 條
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
一、配合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、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
    「去法院化」之相關規定,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。
二、因已無「第一屆法官評鑑委員會成立前」之情形,爰修正第一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