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目的: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公共事務,並落實便民服務措施 ,藉由招募司法志工,協助本所辦理大門接待、二道門進出協助、行 政事務及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、諮詢、引導等相關事宜,以提昇行政 效率及增進為民服務品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