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接見人數及登記時間 (一)請求接見同一收容人以 2 人為限。 (二)接見登記時間: 1.每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 10 分至 11 時、下午 1 時 30 分至 4 時。 2.每個月第一個星期日辦理假日接見,登記時間同上。 3.國定例假日如有辦理接見,將於本所接見室或本所網頁另行公告 。 (三)被許可接見者,得攜帶未滿 5 歲之兒童(滿 5 歲之兒童仍須登 記)。 (四)接見交談時間,每次以 30 分鍾為限,但接見人數眾多時,得酌情 縮減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