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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收容人接見與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2
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
一、現行規定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,修正接見登記時間,提前至 8  時 10 開始辦理
    登記,另將下午接見時間格式修正。.
二、現行規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,酌作文字修正,加班文字為贅述,予以刪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