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一、申請人應用之檔案,不得攜出應用處所,如有必要離開檔案應用處 所者,應將檔案交還本署檔案管理人員保管。 申請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。本署檔案管理人員點收無誤後, 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還卷,一聯交付申請人,一聯由檔案管理 單位存查(附件五之二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