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一、申請人應用之檔案,不得攜出應用處所,如有必要離開檔案應用處 所者,應將檔案交還本署檔案管理人員保管。 申請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。本署檔案管理人員點收無誤後, 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還卷,一聯交付申請人,一聯由檔案管理 單位存查(附件五之二)。
十一、申請人應用之檔案,不得攜出應用處所,如有必要離開檔案應用閱 覽處所者,應將檔案交還本署業務承辦單位保管。 申請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。本署業務承辦單位經點收無誤, 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還卷,一聯交付申請人,及發還申請人身 分證件,一聯由業務承辦單位存查(附件五之二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