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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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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法規名稱:
最高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1
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
【附件五之二修正理由】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「去法院化」之相關規 定,爰刪除「法院」文字。
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
申請人應用檔案時,本署檔案管理人對檔案之管理原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