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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廉政人員風紀查察實施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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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本署得依實際需求指定政風機構相當層級人員擔任兼辦視察,受駐區
    視察之協調監督,辦理該政風機構及所屬機構之視察業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