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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廉政人員風紀查察實施要點 4
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
一、本點新增。
二、配合第二點規定增訂「政風機構兼辦視察」,是明定該職務得由本署依實際需求
    (如依區域、政風機構員額、業務屬性及機關特性等)指定政風機構相當層級人
    員擔任並受駐區視察之協調監督,以健全視察體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