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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收及違規舍收容人管理考核實施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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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收容人違規事件發生後,於違規處分未核定前,得暫時收容於違規調
    查房進行調查,並維持原處遇;經查明無違規情事者,應立即轉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