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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收及違規舍收容人管理考核實施要點 4
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
本點酌作文字修正。
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
一、本點新增。
二、本點說明違規事件調查階段及查明事實後之處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