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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收及違規舍收容人管理考核實施要點 4
四、收容人違規事件發生後,於違規處分未核定前,得暫時收容於違規調
    查房進行調查,並維持原處遇;經查明無違規情事者,應立即轉出。
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修正
4
四、收容人違規事件發生後,於違規處分未核定前,得暫時收容於違規調
    查房進行調查,並維持原處遇;經查明無違規情事者,應立即轉出。
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修正
4
四、收容人違規事件發生後,應先進行調查,並收容於違規調查房。經查
    明事實後,無違規情事者應立即轉出。
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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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為使違規收容人悛悔向上,並加強教誨輔導,培養其法紀精神,透過
    自我省思之方式,促其服從管教,悔悟前非,矯正其偏差行為與改過
    遷善為目的,特訂定本注意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