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、(社交活動限制) 本署人員嚴禁接受不正當之招待、饋贈及飲宴應酬或涉足不妥當場 所等行為。 本署人員受邀之社交活動,事先可疑有不正當情形者,不得參與; 如於活動中始發現者,應立即離去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,並應將 經過簽報鑒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