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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廉政署人員紀律守則 14
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
一、為建立人民對本署人員之信賴,並作為全體公務員的的表率,對本署人員之社交
    活動為原則性規範,爰為第一項規定。
二、第二項規範本署人員參與社交活動之限制及內部管控程序。